《会计法》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十五条禁令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98)32号)第七条的一句确切的话。第七条规定,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十五条禁令

原始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借出。这句话不对。第七条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抹、拆封、更换会计档案。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十五条禁令

我国关于会计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与会计工作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会计工作和处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地方会计法规。1.会计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调整会计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即1985年1月21日通过并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多少条规定不可做假账,具体内容

会计法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十四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由签发单位重新开证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由签发单位重新开证,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事务所对会计档案未交接财政部门有没有处罚

按规定是有处罚的。《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二十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收方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辞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交接单上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种总账、明细账核对无误后,填写交接报告,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账户余额交接:所有账簿的账户余额应与总账的账户余额一致,账户余额的金额应记录清楚。账簿交接:现金账簿、存款日记账、明细账等。

我国会计法规对会计文字记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应当用中文书写。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准则,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准则向境内相关部门编制财务报告。第三条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季、月。年、季、月的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工作。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一般会计人员(包括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

会计人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的执业和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会计行业协会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资格与执业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会计资格。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等会计岗位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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